宾馆酒店场所检测
酒店宾馆场所检测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酒店旅店。 


酒店宾馆场所检测
服务内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  目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

>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

<26

<28

相对湿度,%

40—65

风速,m/s

≤0.3

≤0.3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mg/m3

≤5

≤5

≤10

甲醛,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0.15

≤0.20

空气

细菌总数

撞击法,cfu/m3

≤1000

≤1500

≤2500

沉降法,个/皿

≤10

≤10

≤30

台面照度,lx

≥100

≥100

≥100

噪声,dB(A)

≤45

≤55

新风量m3/(h·人)

≥30

≥20

床位占地面积,m2/人

≥7

≥7

≥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      目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 具

<5cfu/ml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

<200cfu/25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

不得检出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国强、高文新、崔玉珍、张晓明、黄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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